河南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南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 Henan Society of Biochemistry and Molecular Biology(缩写HSBMB)。

第二条 本会是河南省内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和与其相关专业的科技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地方性、学术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促进河南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科研、教学、生产开发及社会服务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和组织广大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科技工作者,坚持科学发展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通过搭建形式多样的开放活动平台,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和人才成长的环境,促进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事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技素质服务,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诚信,反对学术不端,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自由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同时受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会的业务领导。本会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河南省郑州市大学路40号。

第一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围绕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科技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加强国内外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的学术团体和科学家的友好联系;

(二)编辑出版、公开或内部发行专业会议摘要及论文汇编;

(三)大力普及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知识,积极传播先进技术经验;

(四)为国家重要科学技术政策和问题发挥咨询作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积极承接政府职能;

(五)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并积极发现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六)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下设若干学科专业组,组织有关活动;

(七)向党和政府反映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公益事业和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专业及其相关学科的科技工作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和相应职称的科技人员;

2.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及相关专业的硕士生和博士生;

3. 从事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及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专科、中专生工作分别满三年、五年、八年以上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省科协备案;

(三)报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会,经批准后同时成为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会会员;

(四)凡与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学会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和刊物,参与优秀学术论文及科普作品的评比,在学会刊物上优先发表符合要求的论文和作品;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同时享有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的会员身份。

(七)单位会员优惠享受学会的咨询服务和技术培训,在适当的学会活动中免费进行产品宣传和产品展示;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正式会员会费为320元/届;学生会员160元/届,一届为四年;

(五)在对外学术交流中,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国家机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会费或四年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会员有触犯刑律,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 会员所在单位或机构确定其有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六)进行奖励和表彰;

(七)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作出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换届后,应在30日内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按照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学会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等;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要体现专业、地区、单位的分布,老、中、青梯队结构,并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少于1/3,理事会成员的3/4、常务理事会成员的2/3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理事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理事候选人为有学术成就、学风正派,并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科技专家、中青年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科技管理的领导干部。理事由单位会员推荐,经代表大会酝酿、协商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4/5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在新一届理事会中不再任职的上一届常务理事,经本届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人同意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可授予本届理事会名誉理事称号。

本会本届卸任理事长可推举为下届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任期为一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作为本会的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未经本会授权或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二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四条 结合党章和学会实际情况,学会暂不单独建立党组织,由会员单位内部按党章要求管理各自的会员。学会要支持和配合各会员单位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会员单位的党组织是党在学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行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会员证、会徽由本会自行设计、制作、颁发并报河南省科协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21日河南省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不尽事项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条列执行。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会章程